[公司企业取名]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

以下企业名称的基本要求是原则性的、理论性的,不是公司名称的构成性要素,但在公司注册审核或公司名称出现争议,那么这些原则性要求就非常重要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主要由以下四项基本要素: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但省略后可能造成误认的除外。

    一般来说这些可省略的公司名称具有规模大、行业特殊、公益等特点。这主要是公司注册时一般都有一个所属行业的选择,而一个行业在不同县以上地区具有数量多而所属行业又不一样的特征,给社会管理和传播造成混乱。

  县以上的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独冠用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别条款外,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

    二、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这是起名公司在给企业起名进重点考虑的方面。因为第一条是强行加上的,只有这一点才是公司名称的主体和最重要区别点。

  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别条款外,字号应置于行政区划之后,行业或经营特点之前。驰名字号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中为人们所熟知的企业字号。企业有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利,但所起字号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不能在客观上使公众产生误解和误认。企业名称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化健康文明程度。因此,在公司起名时,应考虑符合社会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反对使用带有殖民奴化、封建糟粕、格调低下的字词作企业字号。

 

    三、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确定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的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词,但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概括性语言在名称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注意避免脱离自身实际业务情况而盲目追求“大名称”。

    四、所谓组织形式,即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成结构、责任形式的字词,如公司、厂、中心、店、堂等等。目前,我国企业在组织形式的称谓上为多样化,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

  1. 公司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

  2.一般企业类。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称谓纷繁多样,如“中心”、“店”、“场”、“城”等等。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对一些国际上通用的形式如“××××厂有限公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应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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